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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疫情旅游合同糾紛如何處理?——三部門《通知》解讀

2020-08-06 08:36:00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周末

三部門發《通知》,要求依法妥善化解涉疫情旅游合同糾紛。  資料圖

 

李喜燕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聯合發布了《關于依法妥善處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糾紛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20182號)(以下簡稱《通知》),針對實踐中較為典型的涉疫情旅游合同糾紛處理,要求依法妥善化解涉疫情旅游合同糾紛,健全多元化解和聯動機制。

《通知》進一步明確了各方的權利義務,優化了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之間涉疫情旅游合同糾紛的解決機制,對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之間涉疫情旅游合同糾紛解決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

糾紛解決機制的優化

根據既有立法,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產生糾紛后,可以通過雙方友好協商、由相關組織進行調解、向行政部門投訴、根據雙方簽訂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法解決糾紛。

在此基礎上,《通知》要求文化和旅游部門、司法行政部門、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多元調解職責,爭取讓絕大多數涉疫情旅游合同糾紛以非訴訟方式解決,促進合同快速解決。

首先,強化多元主體調解職責。一般情況下,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產生糾紛后,調解只是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但《通知》強調充分發揮文化和旅游部門、人民調解組織的調解職能,及時組織調解;強調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律師積極參與旅游合同糾紛調解,充分發揮律師調解專業優勢;在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法院可以通過調解平臺調解。

這些要求無疑強化了對文化和旅游部門、人民調解組織、司法行政部門職責和法院的職責要求,有利于促進涉疫情旅游合同糾紛通過調解方式解決。

其次,倡導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锻ㄖ芬?,在解決涉疫情旅游合同糾紛時,注意采用妥善的方法,平衡各方利益,兼顧旅游者權益保護與文化旅游產業發展,爭取讓絕大多數涉疫情旅游合同糾紛以非訴訟方式解決,維護良好的旅游市場秩序。在尊重旅游經營者和旅游者各自訴求的前提下,力爭做到讓糾紛雙方滿意,并避免因為處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糾紛產生更大的糾紛或矛盾,力爭把疫情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最后,促進合同糾紛快速解決?!锻ㄖ芬笪幕吐糜尾块T、人民調解組織、司法行政部門以及法院之間暢通溝通對接渠道,要求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充分發揮“旅游巡回法庭”在基層一線的作用,及時調處旅游合同糾紛;要求法院開展線上調解、線上審判活動,充分發揮小額速裁程序優勢,通過快捷高效的法律服務,實現涉疫情旅游合同案件的快立、快審、快結。

旅游經營者和旅游者的選擇建議

《通知》進一步明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導致涉疫情旅游合同不能履行的,旅游經營者和旅游者可以選擇解除合同的方式,也可以選擇變更合同的方式解決爭議。

第一,依法變更旅游合同。為了促進旅游企業發展,《通知》要求盡量積極引導變更旅游合同,慎重解除旅游合同。變更合同的方式包括延期履行合同、替換為其他旅游產品,或者將旅游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等合同變更和轉讓行為,助力旅游企業復工復產。

第二,依法解除旅游合同。因不可抗力導致旅游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當事人均有權解除合同并部分或者全部免責。新冠肺炎疫情的爆發確實是當事人不能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屬于不可抗力事件。

但具體到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簽訂的旅游合同是否會因新冠肺炎疫情的爆發而無法繼續履行,或者繼續履行是否已無法實現合同簽訂的目的而解除時,還應該結合旅游時間、旅游地點和旅游者等因素具體分析。

請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舉證證明是因為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原因導致履行合同障礙,并已在合同約定的或合理的期間內通知合同相對人。當然,旅游合同對解除條件另有約定的遵循合同約定。

需要廣大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注意的是,解除旅游合同不是自動解除的,需要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并到達對方。

費用承擔及其他問題的認定

如果合同變更,則涉及到合同變更后費用增減問題。旅游經營者與旅游者均同意延期履行合同、替換為其他旅游產品,或者將旅游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等合同變更和轉讓行為變更旅游合同的,除雙方對旅游費用分擔協商一致的以外,因合同變更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給旅游者。

如果合同解除,則涉及到費用退還、滯留和安置費用承擔、減損和通知義務問題。首先,旅游經營者依法依約退還費用。合同解除后,旅游者要求旅游經營者返還費用時,旅游經營者有證據證明已經支出且收款方不予退還的費用不予返還。需要明確的是旅游經營者不退還費用需要具備兩個條件:首先是有證據證明已經支出一定的費用。其次是這些費用的收款方不予退還。只有符合這兩個要素,在向旅游者退還費用時,旅游經營者才可以扣除這些已經支出的費用。

比如:旅行社能夠證明履行輔助人國際航空公司已經實際收取了涉案旅游合同的往返包機費用且明確約定不予退還,則旅行社在退還旅游者費用時可以將往返包機費用扣除。比如:旅游者為了履行旅游合同,已經乘坐了高鐵,而高鐵車票是由旅游經營者支付的,則旅游經營者就車票支出部分不再退給旅游者。

其次,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公平負擔滯留和安置費用。因疫情影響旅游者人身安全,旅游經營者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游經營者與旅游者分擔。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游經營者應當采取相應的合理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游經營者與旅游者分擔。

再次,妥善認定減損和通知義務。旅游經營者、履行輔助人與旅游者均應當采取措施減輕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對合同當事人造成的損失,為防止擴大損失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可依公平原則予以分擔。如果這種合理費用只涉及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一般情況下各承擔50%費用。

旅游經營者和旅游者應將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不能履行合同的情況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對方的損失。旅游經營者或旅游者未履行或未及時履行減損和通知義務的,應承擔相應責任。如果旅游經營者明知某地因疫情不允許旅游者進入,但未告知旅游者,仍然組織旅游者去往該地,為此產生的疫情防控等方面的額外費用,應由旅游經營者承擔。

(作者系重慶工商大學法學與社會學學院教授)

責編:王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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