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順風車“不以盈利為目的”?來看全國法院系統2022年度優秀案例啟示
2023-04-25 18:02:29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周末
□ 陳長凱
作為共享出行新業態,順風車能有效提高上路私家車使用效率,環保降堵,滿足大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且集約出行。同時,順風車也帶來一些新的法律課題,突出表現在,順風車與網約車有哪些本質區別,順風車成本如何合理界定等。
近日,由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編寫的關于趙某軍訴某市交通運輸局行政處罰案——順風車是否構成非法營運的認定案例,獲得全國法院系統2022年度優秀案例分析評選優秀獎(第601號),對上述問題給出答案。
在該案中,趙某軍因在順風車平臺接單被處以1萬元罰款,理由是一次順路接單收取的車費高過成本,且此前平臺記錄顯示存在跨地市載客行為,不符合順風車順道搭乘特征。車主不服上訴,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終審裁決,判定車主順路接單不構成非法營運,并撤銷處罰。
鄭州中院認為,界定順風車的出行成本,不應只依據固定公式計算燃油費用,還應將道路擁堵、車輛折舊、交通事故風險、車主等待時間等隱性成本及網絡平臺對順風車費的抽成考慮在內,全面、客觀、公正判斷順風車是否盈利。此外,不能僅以順風車有盈利就認定構成非法營運,還應考量順風車主主觀過錯和行為社會危害性。對主觀上不具有非法營運目的的順風車主,和沒有社會危害性的順道搭乘行為,不應進行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過去長期奉行客觀歸責理念,只要當事人實施相應違法行為,則不論主觀如何均予以處罰。但我國亦有學者指出,任何公正合理的制裁都必須以被制裁行為具有可譴責性為基礎,而行為可譴責性就表現為行為人在特定情況下的過錯。
2021年,修訂后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中增加第二款“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無錯不罰”條款回應了學術界呼聲和社會實踐需要。在順風車領域,順風車主應承擔的舉證責任是證明自己沒有非法營運的故意,而非其沒有盈利的客觀事實。
上述案例指出,如果要求順風車主先準確確定出行成本,再對比該趟行程結束、網絡平臺提取信息服務費后其可以收取的費用,精確計算出該趟行程是否有盈利,之后再決定是否接單,明顯是強人所難。因此,只要順風車主能證明其主觀上沒有非法營運的故意,即便客觀上獲得少量盈利,也不應以非法營運為由實施處罰。
同時,案例提到,在順風車監管領域,假定順風車主有盈利和主觀過錯,對其處罰也必須考慮過罰相當原則,因為合法性雖是行政處罰第一要求,但并不是唯一要求。順風車能夠緩解交通擁堵和減少空氣污染,且共享模式也符合社會發展趨勢。
業內人士認為在碳中和進程深化的宏觀視野下,順風車是全民踐行綠色低碳的小切口,順路合乘是車主合乘人員自主選擇的民事互助行為,堅持善意文明執法和包容審慎監管的理念,體現對社會發展方向的引領,有助于構建可持續和多贏的綠色發展模式,助力雙碳目標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