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執法權”改革是個大問題
2020-03-09 17:05:17 來源:
楊玉龍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誠如《意見》指出,基層是黨和政府聯系人民群眾的紐帶、服務人民群眾的平臺?;鶎庸芾硭街苯雨P系著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決定著黨執政的社會基礎和執政能力、國家治理的根基和水平。
可以說,基層審批執法力量的作用發揮,不僅彰顯著執法治理水平,而且也關乎著人民群眾的幸福指數,乃至于基層社會的和諧穩定。
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既是貫徹中央關于構建簡約高效基層管理體制的部署要求,更是優化基層執法,為人民群眾更好服務的需要。
此次《意見》重點包括五個方面,即綜合設置基層審批服務機構、積極推進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整合基層網格管理和指揮平臺、大力推動資源服務管理下沉、優化上級機關對基層的領導方式,可謂切合了基層審批執法需要。
《意見》為整合基層審批執法力量指明了方向,也提出了具體要求。比如,積極推進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提出強化鄉鎮和街道的統一指揮和統籌協調職責,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以鄉鎮和街道名義開展執法工作,并接受有關縣級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逐步實現基層一支隊伍“管執法”。這就賦予了基層一定的“執法權”。
還如,大力推動資源服務管理下沉。其中提到,完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待遇保障機制,采取有效措施,進一步調動基層干部隊伍的積極性,激勵擔當作為、干事創業。無疑會讓基層事業單位人員為之振奮。而保證基層事情基層辦、基層權力給基層、基層事情有人辦,更會讓基層干部甩開膀子多干事、干實事。
再如,優化上級機關對基層的領導方式,其中就提出,除中央和省級黨委明確要求外,各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對鄉鎮和街道設置“一票否決”事項。
上級部門要積極支持基層改革創新,嚴禁對基層機構編制事項進行干預,不得要求鄉鎮和街道對口設立機構。如此,一方面可以為基層真正減負;另一方面有利于明晰上級業務部門職責,有效防范任務“亂攤派”現象。
當然,將整合基層審批執法力量落實到實處,關鍵是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切實履行領導責任,始終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貫徹落實好《意見》提出的“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則,并以此不斷完善服務基層、服務群眾、服務民生的體制機制,從而為鄉村振興戰略的深入推進,持續注入動能。
(作者系時評人)